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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夏卫生健康职业技术学院任课教师职责

时间: 2025-07-16 来源: 宁夏卫生健康职业技术学院

 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,加强教学过程管理,明确任课教师的职责,特制定本条例。

  一、任课教师在任课前必须认真了解该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、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,选定合适的教材,并以此为依据备课和进行教学准备工作,制定出准备执行的教学进度表,安排好习题课、实验、上机等有关教学环节。任课教师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所选定的教材和数量,以便教材科及时采购供应。

  二、任课教师应认真组织课堂教学,注意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,努力做到课堂教学生动活泼,不断改进教学效果;力求启发式教学,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思维,及时了解学生的动态和反映,努力做到因材施教,教学相长。

  三、任课教师要严格执行课程安排计划,未经教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停课、调课,不得擅自增减学时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停课、调课或请他人代课,必须事先报有关部门主管领导批准,并报教务处备案。

  四、任课教师要为人师表,严格遵守教学纪律,按时上课,不迟到,不拖堂,不提前下课;任课教师不仅要教好书,还要育好人,对学生严格要求,严格管理,对维护课堂秩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,并享有绝对的权威。

  五、任课教师应布置适当的作业或课外活动,要认真批改作业并适时地对作业情况进行讲评;应安排足够的答疑时间解答学生学习中发现的问题,对量大面广的基础课程可由教研室统一安排教师轮流值班答疑。

  六、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考试制度,做好考试工作。命题应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,防止考题过难或过易。命题时应同时制定阅卷评分标准。

  七、课程结束后,任课教师应对该课程的教学进行总结,内容包括学生学习情况分析、教书育人的体会、教学经验以及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各系(教研室)应将教师的教学总结汇总,作为对教师考核的依据。

  八、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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